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 |
所谓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供给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计划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料。依据固体废料沾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沾染环境的法律划定重要有以下内容: 1、任何单位跟个人应当依照城市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便扔撒或者堆放。 2、贮存、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依照国度有关环境维护跟城市环境卫生的划定,避免沾染环境。 3、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踊跃发展公道利用跟无害化处理,并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跟处理。 4、城市政府应当有盘算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跟其余清洁能源。城市政府有关部分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兼顾计划,公道安排收购网点,增进放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5、城市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扫除、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合,必须合乎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划定的环境维护跟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封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合;确有必要封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跟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并采取办法,避免沾染环境。 6、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建造施工进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办法,避免沾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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